1月13日14时许,邢楼派出所民警巡逻至武堂村武堂桥附近时,发现刘某某(男,52岁,戴庄镇人)驾驶家用面包车,在未取得危险品运输资质的情况下,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经现场称重,烟花爆竹共计298.4斤。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危险物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人刘某某被处以行政拘留二日的处罚。
1月13日23时,碾庄派出所民警在开展集中清查行动中,发现辖区某废旧民房内,刘某在无消防措施的情况下,有私自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经现场清点核对,非法存储烟花爆竹达200余箱,已全部扣押收缴,并转运至安全库房储存。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1、2010年12月17日晚,一辆满载烟花鞭炮原料的大型运输车辆在湖南省宁乡县境内因交通肇事发生爆炸,事故酿成9人遇难、9人受伤。2、2015年7月12日上午,河北宁晋县的一个非法烟花爆竹储存点发生爆炸,造成6人遇难,10多人受伤。3、2016年12月24日15时许,山东德州市德城区黄河涯镇九龙庙村一村民出租房内,河北省居民乔某与当地房主盖某非法组织生产升空类烟花双响时发生爆炸,造成现场5人死亡。
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欢迎光临 邳州百晓生论坛 (https://www.pzbxs.com/) | Powered by Discuz! X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