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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爆料] 行政处罚已经9个月,邳州这家板材厂为何“罚而无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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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7 15:26:38 58127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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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热点 发表于 2021-4-7 15:26:38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徐州

论坛热点 楼主

2021-4-7 15:26:38

近日,徐州邳州市官湖镇郭营村村民反映,8户村民将田地租给同村村民,该村民却把租来的土地进行硬化,建设钢结构大棚,开起了一家板材加工厂。去年6月,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曾对其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土地退还给集体,没收非法圈占土地上的建筑物和附属设施。不过直到现在,相关行政处罚并没有履行到位,板材厂依然存在。



承包土地十余亩 硬化土地建厂房

当地村民郭先生介绍,2018年初,郭营村四组8户村民将自己家中种植农作物和苗圃的田地承包给同村村民郭某,每年每亩2000元,共计10余亩。

据了解,当时郭某承包村民田地的时候,双方并未签订承包合同。“只是口头协议,他又是同村村民,并且租金按年结清,就没签合同。”郭先生说,虽然没签合同,但是村民在将土地出租前就已经明确告知郭某,不允许硬化土地,不得在田地上建设钢结构大棚。

然而,没过多久,郭先生等村民就发现了问题。“他一开始答应好好的,可是现在不仅土地做了硬化,还在土地上盖了钢结构大棚,搞起了板材加工厂。”

郭某摇身一变,成了板材加工厂的老板,然而对于出租田地的村民来说,土地硬化了,以后就没法种植农作物了。于是村民们找到板材厂老板,要求拆除大棚、恢复土地原貌,不过板材厂老板不予理睬。随后,8户村民向郭营村民委员会和官湖镇人民政府进行了反映。“我们要求拆除,可是镇里的回复说是批准的建设用地,但是并未提及建材厂是否有批准手续。”一名村民说。

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属实 板材厂被行政处罚

郭先生说,到村里和镇里反映没有结果后,他们又多次到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映,2020年5月21日,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该板材厂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进行立案调查,并于当年6月5日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明确提到:经查,你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于2019年5月,非法圈占官湖镇郭营村集体土地,并在圈占院落内建设钢结构棚及附属设施。经现场勘察核实,该宗地总面积8.45亩,地类为建设用地,符合官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责令该板材厂退还非法占用的8.45亩集体土地至官湖镇村民委员会,没收在非法占用8.45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28100元罚款。

村民张女士介绍,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提到的“该宗地总面积8.45亩”是指钢结构大棚的占地面积。

2020年9月30日,邳州市经济发展局根据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抄告单》,下发了《关于对郭建国建设钢结构棚及附属设施停止供电的通知》,对板材厂采取了停电措施。“确实停电了,但是有一些不需要用电的设备依然在运转。”张女士说。



处罚决定书成了“一纸空文”?

村民们说,现在距离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过去8个月了,板材厂依然在运转,土地并没有退还给他们,钢结构棚和附属物也都存在。“我们又多次找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他们叫我们村民起诉。”村民们对该局的回复感到不解,明明是执法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为何要让村民们去起诉?

随后,村民们又向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反映,“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给的说法是按照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理,按章办事,并电话通知到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是到了地方却不按章办事,板材厂依然完好无损。”一村民表示。



邳州自规局:罚款已到位 没收工作移交财政局

那么,村民们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呢?处罚决定书下发8个月为何没有执行到位呢?2021年3月11日、12日,记者多次致电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名工作人员表示了解情况后给予回复。

直到3月16日,记者收到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吴姓工作人员回复,他表示,该板材厂负责人非法占地是事实,这块地地类也确实是建设用地,符合官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这块符合规划的建设用地给予没收和罚款的处罚。“在下达行政处罚书之后,板材厂负责人知道自己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罚款方面已经自觉履行。”

针对“没收”这项处罚,吴姓工作人员介绍,按照《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没收矿产品、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90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订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没收工作是移交给邳州市财政局处理,规定就是这样的。”



那么,邳州市财政局是否与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移交手续了呢?邳州市财政局综合科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不能移交实物给他们,因为《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规定:罚没财物应当由执法机关进行处置,罚没财物变卖之后才能交给地方财政部门。“不能移交给我们呀,按照相关规定,各级执法机关对罚没财物管理履行主体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处置罚没财物。”

对于邳州市自规局和邳州市财政局的上述说法,村民们表示疑惑:两个部门的政策各有不同,对于没收的建筑物处置也有不同说法,一个说移交给财政局,一个说不能接收实物,那么未经审批非法圈占土地搭建的钢结构大棚及附属物到底该如何处置呢?非法占有的土地又何时才能归还给村集体呢?针对此事,政风热线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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