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 安全头盔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切实增强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交通安全意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自2020年5月1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在全市范围内,对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实施全面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积极鼓励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只允许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对未佩戴安全头盔的驾乘人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其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二、对于快递、外卖等依赖电动自行车配送的企业、行业,骑手按照管理规范,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三、鼓励保险公司、电动车生产、销售等企业,采取免费赠送等惠民方式发放安全头盔。
请广大群众切实提高安全出行意识,积极配合和遵守管理规定。
特此通告。
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0二0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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